重罪吸收輕罪原則包括以下具體情形:罪犯已被判處數個死刑或最高刑為死刑;罪犯已被判處數個無期徒刑或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被判處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和罰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是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