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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傳統的國際投資法理論,國際投資法的主要調整對象是

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制度。

國際投資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壹個重要分支,自成體系。主要有四種法律規範。1,資本輸入國調整國內國際民間投資法律規範;2.資本輸出國關於海外投資的法律法規;3.資本輸出國與資本輸入國締結的雙邊投資協定主要包括三種形式:友好同上航海條約、投資保證協定和投資促進與保護協定;4.調整國際私人投資關系的多邊投資公約,包括TPRM、MIGA和ICSID。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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