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下列節日期間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 *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