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工會、企業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重大問題。
《勞動法》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勞動者依法與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