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取得會員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的傳銷活動。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