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十壹條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壹)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行政處分的違法行為的;
(二)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
(三)舉報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調查核實的;
(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五)在* * * *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六)主動上交或者退還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