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物權:“從物權”的對稱性是指在其他權利存在的前提下,不獨立存在的物權,其效力不受所有權、地上權等其他權利的存在或消滅的影響。
(2)從物權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的物權。如抵押、質押、留置等,都是為有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在與被役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系中,地役權也是壹種財產權。
(3)它們之間的區別在於,它們不必依賴於某些權利。主產權獨立存在,從屬產權必須依附,但主產權可以轉化為從屬產權。
2、主從的區別。
(1)根據事物之間是否存在隸屬關系,事物可以分為主從。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物相互配合,為壹定的經濟目的而結合的,以主要的事物為主。
(3)附屬品在與主客體的協調中起輔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