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人身保險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
2.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三、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4.可保價值;等壹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人身保險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及支付方式;
(八)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其他有關保險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