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施工前規定的夜間工作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布。
“夜晚”是指晚上22點到早上6點這段時間。“如果工地夜間施工,噪音大到居民無法正常生活,居民可以向施工單位要求經濟補償。
也可以向環境監察大隊投訴。如果不符合標準,將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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