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業主部分包括:(1)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二)建築區劃內的綠地,但屬於城市公共綠地或者明確屬於個人的除外;(三)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四)物業服務用房;(五)占用道路或者其他業主所有的場地停放車輛;(六)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位,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交通部位,消防、公共照明等輔助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機房等結構部位;(七)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共管權。
上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屬於下一篇: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什麽原則?制止違法行為,遏制極端活動,抵禦滲透,打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