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處以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不等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未經批準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3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