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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意規則

告誡條款是在刑法已作出基本規定的前提下,提醒司法工作人員註意,以免忽視的條款。註重法規的設定,並沒有改變基本法規的內容,只是重申了相關法規的內容;即使沒有註意的規定,申請也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根據基本規定)。

法律擬制的特點是不同的行為按同壹行為處理,或者不符合某壹規定的行為也按該規定處理。

法律條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攜帶兇器搶劫(T2)與刑法第263條規定的搶劫(T1)不完全相同。

換句話說,使用兇器搶劫的行為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但立法者(T2)賦予了這種行為與搶劫罪(T1)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沒有法律擬制,單純攜帶兇器的行為只能認定為搶劫罪,而不能認定為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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