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第壹百八十七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讓證人出庭作證的,意見有用。人民警察出庭作證,對其在執行職務時目睹的犯罪行為作證的,適用前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法院知道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所以專家輔助人員沒有出庭,意見不能使用。
即使意見不能使用,基於專家意見強大的證明力,相關法律法規也對專家意見設定了比壹般證據更為嚴格的生效條件。如果律師能對具備這些特征的專家意見進行質證,抓住重點,就有機會有效扭轉不利局面,直至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