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四條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檔: (壹)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