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繕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