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創業板上市公司業務處理指引第2號——定期報告相關事項披露》。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盈利,凈利潤同比增減50%以上”的,應當披露業績預告,但以下比較基數較小的,經交易所批準後可免於披露業績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