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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仲裁中咨詢律師的幾個問題

我認為如果王的保險、工資、福利等。均由B單位在此期間支付,且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則仲裁結果認定B與王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即B為用人單位(由於沒有證據,我不敢斷言這壹裁定是否妥當,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來看是否合理)。如果雙方都不提起訴訟,裁決生效,那麽就否定了三方勞務派遣的法律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從法律的角度來說,A至少在王和B解散之前不是用人單位。那麽王與A有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尚未到期。我認為雙方都應該回到原點,即A有義務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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