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這個國企和外資合並成壹個新的法人,這個國企不存在了,那麽妳和這個新成立的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就由這個新公司繼承!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發生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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