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有關單位派出專門機構。
第四十三條(公安局、派出所的設立)設區的市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公安局。市、縣、自治縣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所。
公安分局、派出所由建制公安機關直接管理。
公安分局、派出所的設立和撤銷,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