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主要針對申請人的材料,包括:身份證、出生證明、戶口本等身份證明材料;
證明是境外親屬的,應提供身份證、居(港)籍證明、臺胞證(或護照)及相關函件復印件;
該證明應詳細說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住址以及與同事或外國同事的親屬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3條有正當理由對親子關系有異議的,父親或者母親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這裏不要求夫妻,說明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也可以要求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