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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贍養父母,父母去世後其他子女分析或繼承。

1.除非有30年不聯系的哥哥放棄繼承的證明,否則公證處是不會同意的。

2.操作方法:建議協商。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3.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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