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簿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查,經核準後,頒發下列許可證:
(壹)對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向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頒發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應當單獨編制登記號,在頒發的證書上註明,並記入登記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