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受害人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