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壹條因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在事實行為完成時生效。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依照本節規定享有的不動產物權的處分,依法需要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