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國務院發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以國家行政法規的形式規定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性質、任務、地位、機構和實施辦法。該條例總則第五條規定,高等自學考試的專科(基礎學科)和本科的學業水平應當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學業水平的要求。
上述規定說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完全等同於普通高等學校學歷。除了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畢業證,國家承認的高等教育證書有自學考試、成人高校、網絡學院、電大四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