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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自認效力是民事證據法中的壹個重要概念,可以嚴格定義為:壹方當事人或者其他有權為該方當事人作出法律後果的自認人,在本案訴訟中,向被告法庭明示或者暗示事實指控或者物證屬實。

由於口供具有無爭議性、自願性和高度真實性,上訴法院可以不經核實直接將純粹對口供不利的事實指控認定為案件事實,也可以直接將采信的物證作為最終證據。

自認被直接認定為案件事實或最終證據,說明其法律效力甚至比其他證據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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