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續履行與員工的原勞動合同;
2.但是,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勞動者不要求履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賠償標準按雙倍經濟補償金計算。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