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包括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257條第壹款規定)和虐待案件(刑法第260條第壹款規定)。
2.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遺棄(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