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而言之:1,證據法定主義的基本內涵是指所有證據的證明力以及證據的選擇和使用都由法律事先明文規定。在訴訟中,法官只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被動地、機械地計算證據的證明力和裁判規則的規定並據此定案,而無權根據自己的理解和思維自由地對證據進行裁判。2.自由心證的主要內涵是指法律沒有事先設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而是法官根據具體案件,依據經驗規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知,自由判斷證據、認定事實。綜上所述,最大的區別在於法官在判斷和采信證據時是否有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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