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自制原始憑證應有合理的附件。不能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的各種單據、文件和合同協議,不得作為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的格式、內容、填制方法和具體要求由財政部規定。
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以下內容:憑證名稱;填寫日期;經濟業務內容(包括數量、計量單位和金額);填寫單位或人員;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接受證書的單位名稱(在對外交往中接受國外原證書的情況)。
自制原始憑證按時間順序寫在相關工作記錄上。例如,對於某月某日發生的銷售業務,自制的原始憑證應依次寫在“銷售日報表”上,並由銷售人員和財務人員簽字或蓋章確認。不同時期的銷售業務可以填寫在壹份“銷售日報表”中,但應在匯總欄中註明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