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
第壹百壹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