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規定的事項不同,壹個具體事項的具體規定,自治條例規定了地方區域自治的組織和活動的原則,自治機關的組成和權限。
3、不同單位的制定,單行條例不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自治條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立法權限,即“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進行修改,但是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修改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