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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信和辭職信的區別

1.辭職申請書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的具體規定撰寫。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2.辭職信是按照勞動法第3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具體規定寫的。

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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