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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總公司和分公司責任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不行,要蓋總公司的章。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法律責任仍由總公司承擔。如果只有分行公章,最終責任仍由總行承擔;如果既有分公司又有總公司公章,最終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在執行案件中,分支機構有獨立財產的,以分支機構的財產優先。分公司財產不足時,由總公司承擔責任。因此,在案件執行中,分行具有獨立的財產主體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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