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的任免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長由董事選舉產生。總經理候選人由董事長提名,任免由董事會批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壹名董事代為履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