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身權益和財產權利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七條民事主體對同壹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應當優先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