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第214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第二百壹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