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二十六條不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以慈善為目的,可以與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所籌得的款物。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與不具備開展公開募捐活動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議,並使用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的名義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募捐活動的所有收入和費用均納入慈善組織的賬戶,由慈善組織進行統壹的財務核算和管理,並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