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擅自利用公用通信設施擾亂秩序的,處五日以下拘留、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破壞通信設施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沒收財產。
如果接到業主或相關人員的投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跟進事件,核實投訴事實,及時將問題反饋給相關責任人,並與其溝通解決方案;通過宣傳教育,增強業主的法律意識,促進業主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加強保安力量,完善小區的安全措施,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