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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間接損失法律認定

(1)對於侵權人施工造成的損失,沒有相應證據證明損失應予賠償或者經司法鑒定認定的損失明顯高於訴訟中其他書證所顯示的價格,且侵權人沒有證據證明漲價原因的,損失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司法鑒定結論不予采信。

(2)在損失認定過程中,被侵權人並未就直接損失請求賠償,而是直接將其轉化為預期利潤,因此無論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其賠償請求。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財產損害的,壹般按照直接損失賠償。這裏的直接損失是和間接損失相對的。間接損失是指受害人因被侵權人侵害他人財產而在壹定範圍內遭受的與財產相關的未來利益的損失。間接損失不是現有財產的減少,而是可得利益的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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