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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哪些權利?

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案件立法權。采取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權利。對有關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搜查,尋找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證據的權利。詢問和獲取物證的權利。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證人的權利。為了發現犯罪證據而進行技術偵察的權力。1,行政處罰權,國家安全機關有權對輕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罰款;

2、偵查、拘留、逮捕等權利,國家安全機關因偵查間諜活動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法律依據

《反間諜法》第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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