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司法解釋相當於最高法院在司法實踐領域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規範性文件的具體含義的解釋以及下級法院對法律理解和具體操作問題的答復,具有壹定的抽象性和普遍適用性,各級法院必須貫徹執行。
有兩種回復。實質性案件答辯和純程序性答辯。
實質答復又稱具體案件答復,壹般是指只有下級法院(省高院)才會對案件中的定性或疑點問題進行答復。壹般下級法院報告時,會附上審判委員會的偏頗意見,供最高法院復核。就其效果而言,僅與本案有關。當然,最高法院會匯編壹系列信函,供法律人在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中參考。
至於純程序性的答復,是指在司法實踐中,就壹個程序性問題對下級法院的答復。因為司法程序是* * *穩定的,下級法院壹般以這個問題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