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送達的司法解釋是《關於進壹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幹意見》。有送達規定,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且送達地址變更未書面告知人民法院,致使受送達人無法實際收到民事訴訟文書的,直接送達的,以民事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七條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或者變更送達地址未書面告知人民法院,致使受送達人無法實際接收民事訴訟文書的,直接送達的,以民事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的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文件退回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