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46條:結婚和自願結婚,應當完全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法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得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後,雙方登記為對方家庭成員,根據男女雙方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