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違法的。最終解釋權是最終解釋意思、理由、理由的權力。經營者往往把最終解釋權交給商家,拒絕消費者的合理訴求,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卻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借口侵犯消費者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壹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的下列權利: (壹)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二)要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三)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四)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權;(五)對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