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以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