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二款,對方當事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