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十三條,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經郵政企業確認無法退回後超過六個月無人認領的,由郵政企業在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其他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郵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其中,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國際郵遞物品,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