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村(居)修訂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工作實際,新修訂完善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要結合本村(居)實際,廣泛征求居民意見,形成個性化初稿,經村法律顧問初審,形成文稿。
2
宣傳新修訂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組織鎮(街道)集體討論,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草案進行鑒定,出具法律審查意見。
三
鄉鎮(街道)對合法性審查不確定或有爭議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應及時提交縣(市、新區)民政部門法律顧問和相關股室進行論證,再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
四
村(居)委會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召開村(居)民代表大會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表決,並將會議通過的新修訂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報鄉鎮(街道)、縣(市、新區)民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