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證是指證明個人對合作社所有權的憑證。農民專業合作社有權占有、使用和處分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貼、他人捐贈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財產,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有權占有、使用和處分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貼、他人捐贈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財產,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
第七條
國家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